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014T/2021-21399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機關事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1-08-24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 | 發文字號: | 紹政辦發〔2021〕21號 |
文件登記號: | ZJDC01-2021-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紹興市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9日
紹興市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
為規范市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推進以人民為中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在城市發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規范有序、總量控制、品質優異、節能環保、文化彰顯”為導向,構建紹興市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現代治理體系,推進戶外廣告設置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全力提升城市形象與品質,打造紹興“國際范”金名片。
二、總體要求
(一)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鎮建成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戶外廣告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等載體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及公益宣傳廣告;廣告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廣告任一邊長大于等于4米的戶外廣告設施為大型戶外廣告。
招牌指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標牌、匾額等戶外設施。
(二)規劃編制。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對城市重要區域、重要道路及其他有必要編制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的區域進行詳細規劃編制。
(三)設置原則。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融合協調、嚴格控制、節能環保、規范用字原則。戶外廣告設置形式、體量、色彩等要素應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和市容標準要求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戶外廣告和招牌在亮度控制、光色控制、光源選擇、照明形式上要充分考慮建筑夜景亮化和城市夜景氛圍營造需要。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宣傳,彰顯紹興歷史文化與風貌特色。
三、具體內容
(一)部門職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牽頭協調相關管理工作,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查處。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的規劃許可和監督管理,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工作。公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廣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遵循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原則做好相關工作。
(二)屬地職責。各區人民政府履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屬地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許可。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1.審批方式。大型戶外廣告審批按“一件事”辦理模式,采取“一窗受理、部門聯審”方式,由屬地受理部門根據申請內容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行政許可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2.審批期限。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明確設置期限及撤收要求。
3.逾期處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許可期限設置,期限屆滿需延續的,設置者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逾期未申請延續或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設置者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四)設置規定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指引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不得有下列情形:(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3)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4)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5)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設置的;(6)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1)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一招”,用于標明本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標識;(2)在建(構)筑物外立面設置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筑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3)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構)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設置應當符合該場所、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統一要求;(4)招牌設置應安全、美觀,與城市容貌及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注重晝夜景觀需要,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要求;(5)招牌設置屬同一形式多處設置的,倡導統一規格、材質,古城內招牌材質宜以不銹鋼、鋁合金為主,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招牌宜以木質牌匾為主。
(五)管理要求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者應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維護與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應及時修復。有公共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者應立即修繕或更換。
暢通行政許可信息互通,方便公眾查詢、監督。對涉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廣告內容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
四、工作要求
戶外廣告管理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對優化人居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抓好政策措施落實。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工作的牽頭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本規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參照執行。原《紹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紹政發〔2010〕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