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268P/2021-22331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紹興市農業農村局 | 公開日期: | 2021-12-27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發文字號: | 紹市農通〔2021〕42號 |
文件登記號: | ZJDC65-2021-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
為適應新發展階段農業農村工作的新要求,深化數字化改革,規范“一肩挑”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保障村級組織高質量高效率運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省委、市委有關會議精神,以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提升集體資產運營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以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數字化、公開化為路徑,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事前審核制度,進一步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嚴格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提升發展,夯實鄉村振興物質基礎,為深化清廉村居建設、加快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市域范例提供堅實支撐。
二、工作重點
(一)規范資產資源管理
1.全面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健全村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開展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查盤點,按照統一清查內容、統一清查方法、統一公示公開、統一登記文書等“四統一”要求,嚴格把握清產核資政策界限,做到不遺漏、不重復、不錯登。清產核資結果要向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認。鎮鄉(街道)要組織對村級清產核資情況進行核查,防止村級清產核資走過場、虛報謊報。
2.全面落實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規定。健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設,納入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籌管理,統一對外發布流轉交易信息。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分層交易機制,細化制定分層交易標準,制定交易管理辦法,健全市場交易規則,標的額5萬元以上的村級資產資源須在鎮鄉(街道)及以上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租、發包都應依法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并報鎮鄉(街道)“三資”管理機構備案,簽訂超過5年以上的合同應當報請鎮鄉(街道)審核。各區、縣(市)應分類制定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租、發包年限。出租、發包收入嚴格按合同收繳,保障集體利益。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動上述權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
3.全面推行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嚴格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管理,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推行村集體大額(閑置)資金競爭性存放,各區、縣(市)要出臺相應管理辦法,明確閑置資金限額、存放期限等要求,競爭條件可綜合考慮對村集體經濟發展貢獻、農戶普惠金融推廣力度、服務水平等因素設置,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委托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或者鎮鄉(街道)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競爭性存放銀行,實現村集體資金保值增值。
4.健全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按照“嚴控新債、化解老債”的原則,建立債務控制和化解長效機制,防止出現大規模債務風險,不得以村集體名義向私人借款,未經鎮鄉(街道)同意不得新增借款貸款。審慎開展村集體資金對外投資,確需投資的,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并報鎮鄉(街道)審核同意。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項目。
(二)規范村級開支
1.從嚴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按規定落實村干部報酬,嚴禁違反規定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津貼、資金,嚴禁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或負債發放村干部補貼,嚴禁利用村級集體資金為村干部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嚴格執行村級行政性公務“零招待”制度,嚴格控制通訊費支出,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費用審核、限額制度。規范辦公公務費開支、交通差旅費管理。嚴格控制外出學習考察,未經村集體討論并鎮鄉(街道)審批的,不得報銷相關費用。嚴禁以集體資金支付高消費演出和活動。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對外捐款。不得用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歷、年歷等物品和登播祝賀性、拜年性廣告。其他非生產性支出,在從嚴控制的原則下,由各地自行規定。嚴禁將非生產性支出轉由村內其他組織和經濟實體開支。
2.從嚴管理村級務工。執行紹市農局專發〔2018〕30號精神,由各區、縣(市)完善或制定村級務工管理辦法,細化村級務工范圍、務工庫管理、工價標準、監督管理、報賬結算等環節具體要求,建立健全用工登記、派工、考勤、結算、公示制度。不得給領取固定報酬的村干部、參加黨組織活動的黨員、從事職責范圍內工作的人員發放務工補貼。
3.從嚴控制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貫徹《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規定,村級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的補償資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集體資產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禁止舉債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前,須報鎮鄉(街道)審核同意。
4.規范村級物資(服務)采購。各區、縣(市)應制定修改完善村級物資(服務)采購管理辦法,根據不同采購金額,分類明確采購方式、審批程序。限額以上的采購應通過政采云、村采云、產權交易中心等進行公開采購,嚴禁通過拆分或者其他變相方式規避公開采購。
(三)規范財務審批制度
1.健全財務審批制度。規范村級財務管理,財務支出嚴格執行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聯審聯簽制度。實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副董事長參與聯審聯簽;不設副主任、副董事長的村,由村務聯席會議研究確定1名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和董事會成員參與聯審聯簽。城市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支出,應指定一名黨組織成員或董事會成員聯簽。建立鎮鄉(街道)對村級財務支出分級審核制度。
2.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印章由村文書(報賬員、出納)管理,財務專用章由鎮鄉(街道)會計代理機構管理,法人章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管理。董事長調整的,調整期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印章由鎮鄉(街道)保管。除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管理印章。嚴格印章使用審批備案。
3.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村級財務票據包括財政票據、稅務發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符合財稅制度規定的其他票據和自制憑證。票據填制要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寫規范、及時結報。村級財務人員、村監會、代理會計要按各自職責嚴格審核各項票據,對真實性、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技術性進行審核。
(四)規范民主陽光監督
1.強化民主決策程序。全面落實村級重大事項“五議兩公開”制度。凡屬村經濟發展、大額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建設、集體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應按照民主議事決策,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規范民主表決記錄,嚴禁以簽到代替表決簽字、他人代簽字、會議記錄作假。
2.強化財務審計監督。全面執行農村集體經濟財務“三年一輪審”制度,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標選定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加強對村級務工支出數額偏大、發包款收繳不及時、資產資源長期閑置等異常情況的監管。除依法不應公開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和問題,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加大對第三方審計質量監管力度,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強化財務公開。充分利用媒體、網絡、電子觸摸屏、手機移動端、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進行村級財務公開,全市域推廣應用“清白碼”工程(村級“三務”公開系統)、浙里興村共富應用場景,實行即時公開、便捷查詢。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按月逐筆詳細公開,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公開。暢通農村集體“三資”公開投訴質疑渠道,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及時作出處置并反饋。
三、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事關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權益保障和農村基層穩定,各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負責抓、業務部門具體抓的工作機制。要加強同紀委監委、組織、財政、民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2.加快改革賦能。堅持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全面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去現金化管理,全面應用省版農村集體“三資”數字管理系統,全面推廣農村小微基層公權力監督平臺2.0、浙里興村共富應用場景,扎實推進農村財務管理信息化、資產管理動態化、分析預警即時化,著力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同時,穩步實施股份經濟合作社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政經分離”改革,積極推行股權質押貸款,提升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效能和發展活力。
3.加強隊伍建設。全面落實村集體經濟組織董事會履行村級集體“三資”的日常管理職責、監事會負責村級“三資”的日常監督職責。加強區、縣(市)及鎮鄉(街道)農經隊伍建設,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導鎮鄉(街道)履行轄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監督職責,配齊配強農經管理機構人員力量。優化村級財會人員隊伍,探索建立準入制度和崗位退出機制,參照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干部標準和工作量大小確定報酬待遇,原則上不低于村主職干部報酬的1/2。穩定代理會計隊伍,根據業務量合理配置代理會計數量,鎮鄉(街道)每名代理會計代理村數原則上不超過5個,調整、優化、充實村報賬員隊伍,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會計和出納“雙代理”制,不斷適應我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新要求。
本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