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137U/2021-22283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主題分類: | 社會福利 | 發文字號: |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義
1.是貫徹執行上位法的重要舉措。
國家、省、市相關文件對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均有明確規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要求統籌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督B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養老服務綜合改革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9〕6號)要求健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落實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督B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高質量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決定》(市人大〔2020〕34號)要求“新建住宅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督B興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二章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進行專章闡述。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出臺《紹興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撐,其相關要求也需要通過出臺具體政策予以貫徹落實。
2.是推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截至2020年底,紹興市戶籍人口447.64萬,其中老年人口120.61萬,老齡化程度達到26.9%,遠高于全省23.42%和全國18.7%的平均水平。同時,我市99%以上的老年人選擇居家養老,對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養老服務用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稌盒修k法》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滿足群眾居家養老的需求,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建設、使用、管理,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1.《紹興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高質量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決定》(市人大〔2020〕34號)
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養老服務綜合改革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9〕6號)
4.《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
5.《浙江省城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配建標準》(DB33/1100-2014)
6.《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
7.《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2021)
8.《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從適用項目及定義、配建標準、部門職責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對推進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適用項目及定義
《暫行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區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包括新建居住小區和連片改造居民區)項目?!稌盒修k法》所稱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房屋,包括鄉鎮(街道)級居家養老中心、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養老用房。
(二)配建標準
1.面積標準(第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套內建筑面積不少于地上住宅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且單處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考慮養老服務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的基礎上,可按照套內建筑面積不少于地上住宅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且單處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標準,在相鄰小區集中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農村地區實際需求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每個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處。
2.設計規范(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2021)、《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3.硬件要求(第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符合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成套設置在建筑三層以下部分,具備通水、通電、通風、采光、衛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并滿足無障礙設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不宜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三)部門職責及工作要求
1.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第四、五、六、八、十條)
從規劃設計、項目審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環節,明確了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鄉鎮(街道)的職責分工。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布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在國土空間有關詳細規劃中加以落實。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發揮各職責,做好項目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確認查驗結果后簽訂移交協議,并將交房信息及時報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2.權屬關系(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約定,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及其建筑工程資料全部無償移交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使用要求(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使用性質、用途。因城鄉建設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積標準的要求就近建設、置換。
4.產權登記(第十二條)
在建設單位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辦理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5.運營管理(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鼓勵養老服務社會化,提高居家養老服務水平。
三、實施時間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范圍為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其他各縣(市)參照執行。
解讀單位:紹興市民政局
解讀人:周永寅
聯系電話:0575-8800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