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2335/2021-2221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紹興市交通運輸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主題分類: | 公路,水運,其他 | 發文字號: |
一、制定背景
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交〔2021〕67號)有關“各設區市、縣(市、區)要根據地方實際和特有事項,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執法事項目錄”的要求,在《浙江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1年版)》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紹興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并經局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由我局印發。
二、制定說明
《紹興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主要梳理的是截至2021年10月底交通運輸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
《紹興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共梳理出執法事項488項,其中行政處罰481項,行政強制7項。與浙江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明確的506個執法事項相比,刪除了我市不涉及的港航類行政處罰事項9項,省級行政強制事項1項、處罰事項8項。通過在現有相關執法事項目錄中新增法律依據的方式,對《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紹興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所涉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事項進行納入。
按照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地方性特有事項需重點予以考量的要求,對涉及我市交通執法領域的《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紹興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進行比對,經綜合評估,將上述法規執法事項引用情況及其主要理由分別說明如下:
1.關于不引用《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理由。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規定,該條例排除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道路”的管轄權。二是針對穿城公路的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其相關交通行業法規規章,現有的行業法規已經確定了交通運輸部門職責,交通運輸部門也依照這些法規可以監管執法。三是具體地說,《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相對應的是交通執法事項名稱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處罰”(第60項),其罰則為《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該罰則較《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相應的罰則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綜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城市道路的管轄無法律依據,僅對公路的違法行為具有相應管轄權,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該違法行為應適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因此《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不納入此次執法事項目錄。
2.關于引用《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相關條款增加執法事項法律依據的說明。該法規增加的事項依據,相對應的是執法事項第333項,事項名稱為“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罰”。該事項依據的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督B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旅游客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車輛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車輛行駛記錄儀運行異常等情況,應當及時修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上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實動態監控責任?!督B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結合紹興實際進行了細化,故在本次交通執法事項目錄第333項中,引用該地方性法規作為新增的法律依據。
3.關于引用《紹興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條款增加執法事項法律依據的說明。該法規增加的事項,相對應的是執法事項第487項,事項名稱為“交通工程從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該事項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與《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督B興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該事項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與《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補充,故在本次交通執法事項目錄第487項中,引用該地方性法規作為新增的法律依據。
《紹興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將按照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三、解讀機關
本文解讀機關:紹興市交通運輸局;
解讀人: 章韌,朱寧峰,聯系電話: 0575-85336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