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137U/2021-21975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04 |
主題分類: | 減災救濟 | 發文字號: |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切實解決社會救助保障對象“兩不愁、三保障”問題,我市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需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政策,擴大救助覆蓋面,同時積極協同與其他部門的政策銜接,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二、起草過程
本通知起草依據主要是《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90號)、《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扶貧辦公室關于做好低收入農戶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的實施意見》(浙民助〔2018〕157號)、浙江省民政廳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民助〔2019〕134號),在起草過程中,征求了各區、縣(市)政府和相關部門意見,形成了最終稿。
三、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加強政策銜接。扶貧部門將農村低保、低保邊緣對象全部納入低收入農戶范圍,享受扶貧開發政策。民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積極推進數據共享、交換,有效推進各專項幫扶政策之間、救助政策和福利政策之間的銜接協同,注重“扶貧與扶志、扶智”相結合。
二是健全殘疾人、重病患者單獨施保認定辦法。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重病患者,可視為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發放全額低保金并享受相應救助待遇。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的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可視為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發放差額低保金并享受相應救助待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享受全額低保金。明確低保對象最低補差額為低保標準的30%。
三是進一步完善支出型貧困救助制度。對因病、就學等剛性支出過大造成實際生活困難的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支出型貧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扣減因病、就學剛性支出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以內。并嚴格扣減標準和明確救助待遇。
四是建立低保低邊救助漸退制度。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實行一年漸退期,凡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收入分別超過一倍但未達到三倍的,從收入超標次月起計算,給予12個月的漸退期。漸退期內,低保金按每人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30%計發。12個月漸退期滿后收入仍超標的,退出低?;虻捅_吘壘戎?。
五是進一步拓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渠道。建立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小組,發動村、支兩委干部、黨員、村民小組長對社會救助保障對象實行生活幫扶、心理疏導。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志愿者、愛心人士參與社會救助保障對象結對幫扶。大力提倡鄰里互助,著力解決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對象日常生活照料問題,避免沖擊道德底線事件發生。
四、適用范圍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紹興市民政局、
解 讀 人:吳紹慶、胡水根
聯系電話:85120806、880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