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17X4/2021-22077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紹興市統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發文字號: |
《浙江省統計局系統統計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試行)》(浙統〔2018〕41號)已于近日發布?,F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都提出,要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省委、省政府對此提出了相應要求。2016年,省法制辦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省政府辦公廳以浙政辦發〔2016〕103號文件進行轉發,要求貫徹落實。根據這些要求,省統計局在總結已有統計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出臺辦法,有效推動全省統計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落實。
二、主要內容
統計執法全過程記錄要求全省統計局系統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統計執法的過程進行記錄,旨在實現統計執法過程的“留痕”,以及可追溯、可評查、可舉證。
(一)文件明確了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概念。是指全省各級統計局在統計執法整個過程中,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的活動。
(二)文件按照統計執法的流程先后,對主要執法環節的記錄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文件明確了音像記錄的適用情形。目前,主要適用于連貫性較強、不易被文字記錄全面反映的,對當事人權益有較大影響的,以及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配合執法的等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統計執法行為。
(四)文件要求全省各級統計局按照《浙江省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立卷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三、適用范圍和實施時間
《浙江省統計局系統統計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試行)》適用于各級統計局統計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