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073X/2021-21923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財政局 | 公開日期: | 2021-10-21 |
主題分類: | 財政 | 發文字號: | 紹市財會〔2021〕7號 |
文件登記號: | ZJDC12-2021-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區、縣(市)財政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完善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加強會計誠信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會計人員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浙財會〔2020〕54號),經研究,制定了《紹興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辦法(試行)》?,F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紹興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紹興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開展紹興市會計人員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會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和《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會計人員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浙財會〔2020〕54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紹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準則、制度的要求,是否誠實守信,是否符合會計類獎勵激勵條件進行評價。
第三條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步推進的原則。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及市級單位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先試點后擴面,有序推進。
第四條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對象為在紹興市范圍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1.出納;
2.稽核;
3.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5.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6.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7.會計監督;
8.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9.其他會計工作。
第五條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指標由激勵性指標、約束性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三部分組成。激勵性指標為加分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得各級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
(二)發揮會計專家作用,參與會計志愿服務;
(三)各級會計類課題或論文獲獎,公開發表會計類論文;
(四)獲得各級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五)取得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六)會計制度、準則修訂征求意見提出的反饋意見被采納;
(七)按時完成當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八)及時準確更新當年度會計人員信息;
(九)其他應予以激勵的情形。
約束性指標為扣分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六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三)其他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執業注冊會計師的信用評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會協〔2011〕39號)規定執行。
一票否決指標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據《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財會〔2019〕36號)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嚴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會計人員的信用評價按年度進行,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采用會計人員自評和財政部門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會計人員自評是指會計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的次年通過“浙江會計之家”網站“信用管理--信用評價申報”提交評價指標有關佐證材料的過程。
第九條 財政部門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自評材料進行復核,并根據已掌握的相關信息對會計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價的過程。
第十條 財政部門通過以下渠道獲取會計人員信用相關信息,經甄別后作為評價依據:
(一)監督檢查。財政部門開展的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會計專項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等獲取會計人員信用信息。
(二)其他部門反饋的違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證券交易所、證監會相關財務造假處罰案件、稅務部門反饋的涉稅違法案件和稅務信用信息、公安部門反饋的經濟違法案件、人民法院反饋的經濟審判案件、審計部門反饋的財務造假或財務違規信息以及紀檢監察部門或巡視部門反饋的財務違紀違規信息等。
(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過程中獲取的會計人員信用信息。
(四)其他渠道獲取的會計人員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人應通過“浙江會計之家”網站“信用管理--信用評價申訴”提出申訴,財政部門經核實評價有誤的應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
第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門重點評價后的分值,確定會計人員信用等級。會計人員信用等級分為優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較差(700≤A<750)、差(A<700)五個等級。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政策文件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會計人員及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在“浙江會計之家”網站“信用管理--信用評價修復”上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財政部門通過核查確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參加評選或被推薦為先進會計工作者的會計人員,近三年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分值必須為優秀。評價時間未到三年的,需對其近三年會計人員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經評價后等級為優秀方可參加評選或推薦。
(二)申報參加高端會計人才選拔或申報參加會計類專家庫成員遴選的會計人員,近三年會計人員信用等級不得出現中等及以下等級。
(三)信用等級為優秀的,可以優先參加全國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優先參加會計類學術研討會、優先申報會計類研究課題。
(四)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相關會計人員信用情況將作為評委會評審的參考依據。
(五)鼓勵會計人員所在單位依法使用會計人員信用信息,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將會計人員信用情況作為職務晉升、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重要依據。優先聘用、培養、晉升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會計人員。
(六)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會計人員信用信息并適時進行公示。
(七)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面應用。
第十五條 紹興市財政局每年發布公告,對當年度全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申報、信用評價申訴、信用評價修復等工作作出統一安排。會計人員按公告要求,在系統開放期內完成相關操作。
第十六條 紹興市財政局根據相應法律法規、上級部門相關管理辦法修訂情況對紹興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